□本報記者邢東偉
  □本報通訊員翟小功鄺繼利
  自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入罪以來,在兩年多的時間里,各地司法機關在辦理危險駕駛案件過程中基本採取的是零容忍態度,有效打擊和遏制了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的違法行為。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從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獲悉,從2011年5月初起至2012年7月初止,該院共辦理危險駕駛案件共38起,均為醉酒駕駛機動車,起訴率達100%。在危險駕駛罪的司法實踐中,強制措施問題、證據問題及其刑事改造和社會接納問題亟待引起重視與解決。
  醉酒成為主因
  “通過分析這38起危險駕駛案件可以發現,危險駕駛嫌疑人文化水平較低:9人為大學學歷,約占23%;6人為高中學歷,約占15%;23人為初中及以下學歷,約占62%。而且,危險駕駛嫌疑人多為中青年男性,年齡基本上在30歲到50歲之間。”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吳多鑒介紹說。
  吳多鑒表示,在這38起危險駕駛案件中,案發時間多在夜間、凌晨,其中,有17起案件發生在夜間19點至凌晨零點間,14起案件發生在凌晨零點到凌晨6點間。而且,案發地點多在城區主次幹道上。有33起發生在城區主次幹道上,只有5起發生在公共停車場。另外,海口本地人是危險駕駛“主力軍”。在這38起危險駕駛案件中,有36起案件的危險駕駛嫌疑人為海口本地戶籍或經常居住地在海口。
  據瞭解,龍華區檢察院辦理的38起危險駕駛案件中,34起採用取保候審,4起刑事拘留;有33起被判實刑,5起適用緩刑。
  三大難題困擾
  “辦理危險駕駛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何種強制措施是一個難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規定為拘役並處罰金,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的必備條件之一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危險駕駛案的犯罪嫌疑人是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採取的強制措施只有刑事拘留、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可供選擇。”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張惟旭介紹說。
  張惟旭稱,監視居住耗費人力、物力,司法機關一般不予採取。而採取刑事拘留的話又不利於案件的順利辦理,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拘留期限一般是三日,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到七日,對於結夥、流竄、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到三十日,危險駕駛罪一般不存在結夥、流竄等特殊情形,刑事拘留期限最長是不超過七天的,所以,在採取刑事拘留而不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要求司法機關必須在七天內完成危險駕駛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判決,這無疑大大加重了司法機關的辦案壓力。
  據介紹,目前,採用最多的強制措施是取保候審,但其也有一定的弊端,因為危險駕駛案中有一定比例的犯罪嫌疑人來自外地,無法提供符合條件的保證人,而採取繳納保證金的方式又難以確保犯罪嫌疑人隨時到案。
  海口市龍華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枚表示,目前認定醉駕構罪的標準主要看犯罪嫌疑人的酒精檢測結果,包括呼氣酒精檢測結果和血液酒精檢測結果。然而,呼氣酒精檢測和血液酒精檢測有時間間隔的問題,而酒精是會不斷揮發和被人體分解的,這就造成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呼氣酒精檢測時達到醉駕標準,但當被送去專門機構進行血液酒精檢測時卻沒有達到標準。
  “危險駕駛案的言辭證據也存在極大的不穩定性。”劉枚表示,通常犯罪嫌疑人在剛被交警部門查獲時一般都承認自己有醉駕行為,但當案子移送到檢察機關,卻對其醉駕的行為聲稱不清楚甚至矢口否認,並編造一些沒有開車的“事實”和“證據”。
  不僅如此,證人的言辭證據也是不穩定的。因為在醉駕案中,目擊的證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親朋好友,憑著這層親密的關係,證人很難陳述真正的事實。同時,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後往往被取保候審,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去到處“奔走”,極大地提高了串供和干擾證人的可能性。
  “關於危險駕駛罪的刑事改造和社會接納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劉枚分析稱,首先,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人一般會被判處拘役,而拘役刑是在看守所內執行的。然而,看守所內關押的涉罪人員構成極其複雜,危險駕駛罪犯人有從輕罪向重罪發展惡化的可能性。其次,根據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勞動者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依法被判處刑罰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可見,危險駕駛罪罪犯出獄後將面臨失業、失學等嚴重社會問題,這些問題使其在出獄後很難回歸到正常的社會生活中去。
  吁提高法定刑
  那麼,司法機關應當對危險駕駛罪嫌疑人採取何種強制措施才能便於辦案呢?
  “對此,有兩個方案可以進行解決。其一,以取保候審為主,刑事拘留為輔。因為,採用取保候審一是可以為司法機關留足辦案時間,減輕辦案壓力;二是比監視居住能節省人力、物力;三是也符合大多數危險駕駛案件社會危險性較低的特點;四是在以後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的有關規定,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的限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童偉華表示。
  與此同時,童偉華認為,應當適度提高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將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提高至有期徒刑,很多程序問題都將迎刃而解。我國的刑訴制度也大都按照徒刑以上刑罰來配套設計,將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提高為有期徒刑,不僅能夠與刑訴法協調一致,有效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強制措施問題和程序困境問題,同時也提高了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成本,對遏制該罪將大有裨益。
  針對取證難問題,專家認為,辦理危險駕駛案件要強調取證的規範化、標準化,應當進一步完善危險駕駛案件的取證體系。無論是醉駕還是飆車,危險駕駛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超速測定結果等都是定罪的依據,所以在抽取血液樣本、測定電子違法數據時應當確保證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這就要求偵查機關建立完善的取證體系,設置嚴格的標準化流程,對於醉駕案件要詳盡地規定呼氣酒精的檢測程序、血液樣本抽取的程序、血液送檢的程序、血液酒精檢測的程序、檢測工具的使用、血液備份封存、器皿的使用、鑒定結論的公佈、文書的制定、重新鑒定程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程序等;對於飆車案件則可以通過配備精確的測速儀器、靈敏的電子拍照工具、延長監控錄像的保存時間等來保證定案證據的獲取和保存。
  “由於在危險駕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證人的證言是極不穩定的,所以有必要在取證時進行全程不間斷錄音錄像,證明辦案機關在錄取口供和證言時是文明辦案,審訊符合法定程序,從而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或庭審時提出逼供、誘供等非法證據排除之事由。”童偉華稱。
  (原標題:危險駕駛罪三大司法困境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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