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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劉嵐 文/圖
  一場官司,持續20多年,一審、二審、再審、重審……終於贏了;一路奔波,從50歲跑到70歲,頭髮白了,人也老了。今年,第16次審判之後,拿到勝訴的判決,新樂市的付福貞哭了,很難說是喜極而泣,淚水裡更多的是發泄多年的苦痛和辛酸。
  一包泛黃的票據
  新樂市某小區帶小院的一層住宅里,付福貞和老伴兒的生活看起來應該很閑逸,鐵圍欄上曬著切好的南瓜乾,不大的地方種的蔬菜種類很是豐富,蘿蔔、香菜、菠菜……但當付福貞把22年打官司保留下來的票據嘩啦啦地倒在床上的時候,他承受的苦澀和辛酸在剎那間也徹底地攤開。“這些是1991年的。”打開一個塑料袋,紙包上寫著“九一”兩個字,拆開紙包,泛黃的票據抖落開來。“這是飯費,這是複印費,這是車票。”付福貞一張張揀到手裡,71歲的他眼早已花了,他從票的模樣分辨出類別,但看不清票面上的具體內容。
  複印費0.6元,飯費4.6元,新樂到石家莊的“硬板”火車票1.5元……一張張票款加起來,1991年一年他打官司花費2959元。“這裡邊幾十、上百的那些飯費都是請律師吃飯花的。”付福貞解釋著,“人家律師跟咱跑騰,不能不管飯吧?!我也是個愛面子的人,再困難面兒上得過得去。”
  22年,新樂與石家莊之間,付福貞不知道跑了多少趟。“我家離新樂縣城4公里,我騎自行車到火車站,坐早晨的火車去市裡(石家莊),儘量晚上趕回來,可以節省住宿費。”火車票比汽車票便宜,在新樂火車站停用之前,付福貞來去都儘量坐火車,“火車票後來雖然漲價了,但也只有才兩塊多、三塊多,現在去趟市裡,汽車票就得十一二塊錢。”
  自從49歲開始打官司,付福貞就沒有了經濟收入,“三天兩頭往石家莊跑,哪兒有工夫幹活兒掙錢。”好在兒女們都能自食其力,從經濟上支援父親,“孩子們給我花錢從來不抱怨,但是我這一趟趟跑,乾往裡搭錢,看不到(勝訴)結果,花著孩子們的錢,我也心疼啊?!”
  付福貞記錄的賬單上,從1991年到2013年,打官司所花費的車費、食宿費、打印複印費超過了3萬元,先後聘請了10位律師,花費近2.6萬元。“要算上誤工費,損失就更大了。”
  在別人眼裡,付福貞可能執著得有點軸,但他說這官司對他很重要,“20多年,我和老伴兒每天都在痛苦和糾結當中度過。有理,官司卻打不贏,我們心無寧日。不為別的,打這個官司就為說個理,爭個氣!”
  曲折的經營,莫名的欠款
  拿著2013年這份最終勝訴的16頁判決書,付福貞的手有些抖,勝訴的判決來得有些遲,這個結果讓付福貞和老伴兒相對而泣,“有高興,也有心酸。”
  如今談起這場意想不到的官司,70多歲的付福貞講述得很平靜,早已沒有了50歲時的強烈怨氣,“我原先做屠宰生意,經濟狀況還不錯,掙了點錢,1988年就跟新樂市原種場各投資7.5萬元,在原種場院內聯營建了新樂第二冷凍廠,股份各占50%。其中固定資產3.5萬元,流動資金4萬元,三年內退清股金,聯營期限8年,當年雙方簽有協議。”
  雙方經營到1990年4月25日,原種場派副廠長申某為代表與付福貞內部承包新樂縣第二冷凍廠,立有合同,當時該合同還經公證處予以了公證。
  該合同履行過程中,原種場稱一直按照合同約定正常履行,付福貞則認為由於原種場1990年10月30日封門導致他不得不與付某簽訂了轉讓協議,退出承包,付福貞將自己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付某,轉讓費8000元,付某接替付福貞的全部股份與申某(原種場所派代表)實行內部承包經營,至1991年3月份停業。
  1991年5月,新樂市原種場將付福貞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聯營協議;1993年11月,原種場再次起訴付福貞,稱1993年11月為付福貞和申某償還了承包期間的銀行貸款及利息10.4萬餘元,由於申某是代表原種場參與經營,所以承包期間申某的一半債權債務由原種場接收,付福貞應負擔另一半。
  “天上掉下來的欠賬單”把付福貞“砸”蒙了,新樂市法院的判決付福貞應負擔5萬餘元的債務。“欠賬單從哪來?債務從何算起?”帶著一系列的疑問,付福貞上訴,經新樂市法院、石家莊中院、省高院,一審、二審、再審、重審,付福貞在奔波中,從50歲,到了60歲,又跑到了70歲,眼花了,耳朵也聾了,在一次次敗訴中,付福貞始終相信會有一個公正的判決。
  第16次審判,贏了
  案子到了省高院,省高院重啟審查程序,找出案件爭議焦點,法官親自到新樂市農業銀行調查取證,查明原種場在其所稱還款期間內沒有10.4萬餘元的還款記錄。最後再審此案交到了石家莊中院審監二庭副庭長安軍民法官手中。
  “調出原來的卷宗有半尺高,我把每份開庭筆錄一頁一頁地翻看。”在泛黃的紙頁上,安軍民一點點尋找著隱藏其中的問題,“靜下心仔細認真查對每個證據,我發現其中雙方簽署的合同基本都用了農曆日期,因為老百姓簽合同習慣用農曆,而銀行等部門提供的證據都是陽曆時間。”
  安軍民坦言,時間上的誤差或是本案誤判的焦點。以前審理過程中,沒有註意到時間上有農曆、陽曆這個細節,造成了時間段上的交叉和模糊。
  隨後,安軍民把原被告從1988年雙方聯營開始的全部所涉證據整理起來,把時間一一列出,“整理完證據,我開始到新樂走訪原種場當時的管理人員和此事知情者,一一核對哪些是農曆時間,哪些是陽曆時間。之後把農曆時間全部改成相對應的陽曆時間。”
  付福貞和原種場的經營分幾個階段,有聯營階段,有內部承包階段,有股份轉讓階段等,時間上界線很清楚,“時間段不一樣,經營人不一樣,承擔的責任也就不一樣,把我們所掌握的證據跟經營時間段一一對應,就能清楚地判斷責任分擔了。”坐在辦公桌前,安軍民拿著紙筆,給記者劃分著時間條塊,講起來很是條理清楚,可當時弄清楚這些事情他卻沒少費周折。
  “我們把原種場從銀行的多筆借款時間、數額、借款人、批准人以及還款單據上的還款時間、金額、還款人都對應起來,發現原種場證據從時間上矛盾,最終認定原種場沒有在其所述時間內為付福貞和申某償還承包期間的銀行貸款和利息。”
  第16次審判,安軍民給了付福貞一個為之奔波20多年的結果。
  如今,法官安軍民的辦公室牆上掛著付福貞送的錦旗———“一身正氣 兩袖清風”。看著錦旗,安軍民淡淡地說,這是一個法官的責任,但說實話,感覺壓力也很大。
  哪個老百姓願意打官司?
  贏了官司,付福貞和老伴兒心裡還沒徹底輕鬆。茶几上,擺著老伴兒吃的藥,胃藥、高血壓藥、心腦血管的藥,“她跟著操心上火,高血壓,心腦血管病,住院吃藥花了大筆錢。”付福貞說自己也不知道打這個官司值不值,跑騰著打官司,老伴兒生病他都沒空管。
  老付耳朵聾,說話聲音大,他說著這些,老伴兒在一旁抹著眼淚,埋怨著“說這些乾啥!”
  最初,對於老付打官司,兒女們也有分歧,大兒子全力支持,“不為別的,咱就為爭這口氣。”大女兒卻持反對態度,主要擔心父母的身體,但後來看父親毫無放棄的意思,便把新樂市區一樓帶小院的樓房給父母騰了出來,“她看我年歲越來越大,從老家到新樂車站來回騎自行車不放心,就讓我們搬到她這兒。”“搬到這個院兒,老頭出門,鄰居們問起,我都說,‘老家有事兒回去了’,沒人知道他是去打官司。”付福貞的老伴兒說,老百姓打官司不管為了啥,說出去都不是個光彩的事兒。“為了打官司我花了10來萬元,自己省吃儉用,出門帶點兒乾糧,喝點兒涼水,官司打了這麼多年,自己落了啥?”付福貞說,“哪個老百姓願意打官司?”
  (原標題:官司一打20年贏得公正白了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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